“严打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党课学习(二)

作者:   来源:  录入者:tea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主持人:感谢鲍书记带领我们一起学习了《扫黑除恶专项内容》。那哪些势力是属于我们要一起斗争的黑恶势力呢?我这里有一份材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内容摘要:

1、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

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5、“软暴力”的特征?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6、什么是“一案三查”、“两个一律”?

“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7、“村霸”问题的5个主要表现形式

①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②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佣黑恶势力形成帮派。

③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④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⑤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主持人:那经过系统的学习,我们党员老师们有没有什么感受或体会,可以简单说一下!

程兰: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稳定寄予了新期待。我们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 牢固树立打击犯罪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同志的主责理念。

顾君彦:我们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各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持人:我们党员老师们说的都很棒!那么结合我们今天的学习和体会,我们党员老师们和我园的中层领导及骨干、新秀教师们一起来完成一份“扫黑除恶”的试卷,帮助老师们更加牢固的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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